东莞绿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深圳市一般工业固废回收处理_污泥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一、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二、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三、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四、农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五、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见《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非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医疗机构、实验室、机动车保养维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等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参照相关文件。 固体废物产生单位重点落实以下制度: (一)标识制度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设置图形标志。危险废物装载容器和包装物张贴标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和危险废物标签,标识标志正确、清晰、完好 (四)贮存设施管理和源头分类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对固体废物贮存设施进行评价,且完成“三同时”验收或在经核准的试生产期间内。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 3.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地面硬底化,完善“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 4.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贮存。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分开存放,有明显间隔,摆放整齐划一,每一类危险废物单独设置标识牌,不存放除危险废物和应急工具以外的物品。 5.产废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生产情况,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定期汇总,并分类装订成册,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可通过“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对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进行信息化管理。具体要求详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账的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参照执行。 (五)转移联单和经营许可证制度 1.危险废物处置单位须持有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签订危险废物转移合同,且合同在有效期内。 2.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联单数据与申报登记数据一致,且转移联单上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与实际产生情况相符。 3.近五年内转移联单保存齐全,数据与申报登记等材料数据一致。 4.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依法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得到批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出省外进行贮存、处置的,应依法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转移工业固体废物。 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有签订转移合同,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环保手续齐全,保留原始转移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