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绿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新《固废法》**变化 一、产废单位需对委托方实质性审查,并建立台账以及全国产监管。 二、进一步理清固废与产品的区别,强调固废资源化利用。 三、动态调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科学科学识别危险废物。 四、加大处罚力度,罚款金额较高500万元。 五、增加固废三同时自主验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六、新增电子电器等产品的生产者延伸制度。 七、新增污泥处置的法定义务,污水处理费覆盖污泥处理成本。 八、健全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和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九、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需强制性投保环污险。 十、实施较严格法律责任。 一、产废单位需对受托方实质性审查,并建立台账以及全过程监管 **,产废单位需建立工业固废管理台帐,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三十六条) *二,产废单位委托第三方时需核实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第三方对产废单位有报告义务,需向产废单位告知运输、利用和处置的具体情况。(*三十七条) *三,如果产废单位未尽到核实义务,或将面临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处罚(**百零二条),同时还需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第三方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三十七条);未建立固废管理台帐并如实记录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百零二条)。 二、进一步理清固废与产品的区别,强调固废资源化利用 明确了哪些物质不属于固体废物,即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三、动态调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科学识别危险废物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危险废物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新《固废法》*七十五条保留了由生态环境部会同其他部委制定该名录的规定,同时增加了“动态调整”机制。也就是说,该名录会根据客观情况,根据需要随时可能调整。 四、加大处罚力度,罚款金额较高500万元 **,新《固废法》对“*八章法律责任”进行了扩充完善,罚款金额明显提高,罚款上限达到500万元。例如**百零八条*二款,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新增违法行为的处罚责任。例如**百零二条**款*八项,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新增对违法排放固废的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百一十九条); *四,*四,新增对擅自倾倒等造成严重后果、在生态红线或基本农田建立固危废处置设施、将危废提供给无资质的第三方、无证处置危废、擅自转移危废及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行政拘留措施(**百二十条)。 五、增加固废三同时自主验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一)三同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十八条**款) (二)固废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自主竣工验收 新《固废法》*十八条*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三)排污许可制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三十九条) *二,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管理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三十九条) 六、新增电子电器等产品的生产者延伸制度 新《固废法》*六十六条规定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器电子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建立废旧产品回收体系 七、新增污泥处置的法定义务,污水处理费需覆盖污泥处理成本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新增如下法定义务: **,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违反或可招致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 *二,对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违反或可招致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补偿范围应当覆盖污泥处置成本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 八、健全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和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增加了建筑垃圾定义与范围的规定,这一规定是直接援引建设部于2005年出台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二条*二款的内容,在法律条文中进一步明确。(**百二十四条*四款) *二,增加了施工单位编制和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义务。(*六十三条) 九、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需强制性投保环污险 新《固废法》*九十九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十、实施较严格法律责任 新《固废法》在法律责任这一章,从过去共21条,增加到现在共23条,增加了处罚种类,提高了罚款额度,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一、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二、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三、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四、农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五、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见《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非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医疗机构、实验室、机动车保养维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等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参照相关文件。 固体废物产生单位重点落实以下制度: (一)标识制度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设置图形标志。危险废物装载容器和包装物张贴标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和危险废物标签,标识标志正确、清晰、完好 (四)贮存设施管理和源头分类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对固体废物贮存设施进行评价,且完成“三同时”验收或在经核准的试生产期间内。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 3.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地面硬底化,完善“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 4.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贮存。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分开存放,有明显间隔,摆放整齐划一,每一类危险废物单独设置标识牌,不存放除危险废物和应急工具以外的物品。 5.产废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生产情况,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定期汇总,并分类装订成册,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可通过“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对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进行信息化管理。具体要求详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账的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参照执行。 (五)转移联单和经营许可证制度 1.危险废物处置单位须持有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签订危险废物转移合同,且合同在有效期内。 2.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联单数据与申报登记数据一致,且转移联单上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与实际产生情况相符。 3.近五年内转移联单保存齐全,数据与申报登记等材料数据一致。 4.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依法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得到批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出省外进行贮存、处置的,应依法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转移工业固体废物。 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有签订转移合同,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环保手续齐全,保留原始转移凭证。